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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07-08     作者:湖北省现代服务业联合会【转载】   来自: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


索 引 号

010833209/2020-112940

发文日期

2020-07-06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文    号

鄂人社发〔2020〕29号

分    类

社会保障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今年2月以来,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企业实施了免征5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有力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一、我省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

二、我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条件、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各地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另行发布。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内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如自愿暂缓缴费,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32号)有关要求,本着相关部门数据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做好参保企业划型工作。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

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八、各地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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